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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:  21 Dec 2017 03:24
2017-12-19 19:17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╱即時報導

房貸族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,常常採用「借新還舊」的方式應對。對此,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,因所得稅法規定,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,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,而增貸部分之利息則不得列報。

北區國稅局舉例,某甲君在98年度購買自用住宅時,向A銀行貸款600萬元,並在103年底、其貸款餘額尚欠400萬元時,轉向B銀行再借款500萬元,也就是增貸100萬元。

在此案例中,北區國稅局指出,若是104年度支付B銀行借款利息為20萬元,則僅能以103年底原始借款餘額400萬元佔新借款金額的比例計算該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。也就是說,此案104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將為16萬元而非20萬元。

北區國稅局表示,由於近年利率走低,時常有民眾會將原始房貸轉至其他金融機構,但也時常因為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關係,若未保存相關資料,則相關單位便難以認定該借款屬於原始購屋所借。

因此,國稅局提醒,民眾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,應依相關規定計算,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保存,以免未來認定時產生困難,影響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權益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goo.gl/cE9k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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